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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院级校友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7-15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级校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院校友组织的作用,促进学院校友工作健康有序展,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吉林大学校友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所有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的校友组织。

第三条 院级校友组织是吉林大学校友会在学院设立的二级校友组织,不得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四条 院级校友组织要在本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接受吉林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级校友组织对“校友”的界定应与《吉林大学校友会章程》相符,会员需拥护《吉林大学校友会章程》,认可院级校友组织管理办法。

第六条 院级校友组织应建立理事会,会长一般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担任,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应在广泛征求校友意见的基础上酝酿产生,并经理事会选举通过。理事会选举组织机构成员后,须将选举结果报送吉林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七条 院级校友组织可根据需要制订与《吉林大学校友会章程》相符的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日常管理运行制度。

第八条 院级校友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学院为单位确需在地区成立校友组织的,须依托吉林大学地区校友组织,地区校友组织同意并报吉林大学校友会批准方可成立成立后接受吉林大学地区校友组织监督管理和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名称和标识

第九条 院级校友组织的全称应为“吉林大学**学院校友会”。

第十条 院级校友组织可以会旗、会标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吉林大学校徽、校名等标识,须遵守吉林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院级校友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院级校友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凝聚学院校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

(二)做好在校生校友意识培养及毕业生的跟踪联络工作;

(三)多渠道联络学院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

(四)热心服务校友,认真做好校友返校接待工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本学院校友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友数据库,并做好与学校校友会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

(六)认真落实吉林大学校友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校友活动及相关工作动态的汇总、报送和联络工作;

(七)开展其他有利于凝聚广大校友和促进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院级校友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吉林大学校友会的联络。

第五章  成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院级校友组织成立前须经学院同意吉林大学校友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申请成立院级校友组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

(二)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三)填写完整的院级校友组织登记表;

(四)吉林大学校友会需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审批通过后,吉林大学校友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级校友组织筹备组。

第十五条 院级校友组织在筹备工作结束后要适时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并将选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吉林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十六条 院级校友组织登记表内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吉林大学校友会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院级校友组织终止的,应提前向吉林大学校友会报备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吉林大学校友会将对在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级校友组织及在校友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院级校友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校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约谈、书面提醒、帮助纠正或注销登记等。

(一)使用名称不规范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三)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四)其它违反《吉林大学校友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校友组织,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组织活动。特别是不得从事违背法律法规、有悖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利益与声誉的活动,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组织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 日吉林大学校友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