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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7-11-01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毕业生党员就业单位明确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3.受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的委托,学校党委组织部(使用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介绍信)可代办与下列党组织间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中央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4.学校党委组织部(使用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介绍信)可直接办理与吉林省高校工委所属41所高校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中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5.基层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时,要向党员讲清楚组织关系转移的重要性、常识、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和查验交接党员档案;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要按规定对与学校签订档案保留协议的毕业生党员提出的组织关系保留申请进行审核,认真做好他们组织关系保留学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及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6.基层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时,要在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和党员档案材料后,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党组织;对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要在其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对党员的要求

7.党员变动工作或学习单位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往新单位党组织。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学校将暂缓办理离校手续,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党员经教育仍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将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8.凡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9.签订档案留校协议的毕业生党员,如果需要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就读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缴纳党费。

10.来校工作或学习的党员,须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入手续。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须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证方可参加组织生活。没有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学校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1.党员办理辞职手续或自动离职,人事关系转出学校时,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服务机构。

12.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

13.党员要按规定提供准确的接转党组织信息,自己办理和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转移组织关系,委托其他党员办理的,须向转出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14.吉林省高校工委所属41所高校党员来校学习、工作时,可直接由各高校党委开具介绍信,介绍信抬头应填写“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其他单位党员来校学习、工作时,必须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由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开具介绍信,介绍信抬头应填写“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到时将介绍信交所去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办理相关手续。

15.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先与所去单位党组织联系,确认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的介绍信接转党组织名称,然后到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核对登记相关接转信息,领取介绍信并妥善保管,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抬头所开列党组织换取介绍信后,再到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报到,加入相应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

16.党员在校内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之间调动时,由原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直接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党员在所属的基层党委(总支)内部跨党支部调动的,不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7.党员办理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首先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开出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其原单位党支部缴纳党费。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结束时,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在党员组织证明信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党员本人交回所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18.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时,应先审验党员提供的接转信息、接转凭证和党员档案材料,再通过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系统办理接转信息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组织部授权打印介绍信,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变更信息录入到《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六、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处理。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党员本人要立即向转出前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写出书面报告。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对丢失情况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介绍信开出时间算起),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提出书面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补办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再补办,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处理。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收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补办,开出日期超过6个月的,不再补办,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1.改派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已到原单位报到并办理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由原单位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未到原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党员本人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向转出前所在基层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并交回原介绍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对有关情况和新报到证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办理介绍信更改手续。介绍信开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再更改,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2.暂时保留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审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申请后,要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加强教育、管理,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按时通知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与缴纳党费,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要杜绝不及时履行转正手续等问题的发生。

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学校的党员离校前要在基层党组织登记有关情况,领取流动党员证;离校后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变动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要按照实际工资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党费;预备党员要按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对本人的鉴定,党组织方能按期办理转正手续;超过预备期一年且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党员转正手续;找到接转单位或档案留校协议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按照组织程序作自行脱党处理。

23.出国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教职工党员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回国后,经组织必要的了解,可以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国外期间表现良好,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可按期转正。逾期不归的出国(境)党员,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其组织关系及党籍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即停止其党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留在原单位;对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24.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党费收缴问题的处理。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应核对党员党费缴纳情况。如党员党费缴纳日期与开具介绍信日期相隔3个月以上的,需到原支部补交党费后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七、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25.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26.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7.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和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严格审查党员的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相关材料,要分年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十年以上;每年年底,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代办接转介绍信的要将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存档。

28.具体负责同志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坚持“五不准”原则,即:不准越权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不准超期积压党员组织关系,不准丢失或遗漏党员组织关系,不准私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不准私自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八、其他

29.离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0.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如上级下发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同,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